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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实施新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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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党[2008]98号) 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经中央批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新标准在全党施行。《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这次调整,对在职党员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5000元)的按1%,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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