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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暂行)
来源:阜阳市二院作者:马怀业发布时间:08-07-27浏览次数(4222

[2008]29

 

为进一步规范院区内车辆停放秩序,优化医疗环境,有效控制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保障院内道路通畅,方便患者就医和家属探视,经研究对院区内机动车辆停放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本院国有机动车辆、职工私家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临时停车场(原肝二科位置),其它地方不得停放。

二、为方便前来就医或探视的社会机动车辆停放,门诊院区内南至急诊科,西至中西药库门前范围内(除120急救分站的车辆外)只允许社会机动车辆临时停放。

三、目前外科楼和影像楼之间的道路狭窄,为方便急救车辆通行,此段道路禁止停放任何车辆,传染病区西侧主干道上本院职工机动车辆不得停放。

四、运送患者来院就医的大客车或大货车待病人和家属下车后,有关管理人员应劝其及时离开。非运送患者的大客车、大货车不得进入院内(为医院运送物资的除外)。

五、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一律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停放在诊疗场所、门诊、病区走廊、楼梯道等场所。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停放的本院职工,给予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连续三次违规停放的加倍处罚,违规停放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每次罚款20元。

七、院区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由保卫科负责,保卫科要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指挥疏导机动车辆合理停放、有序流动。对违规停放车辆的本院职工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八、此规定自三月十七日起执行。待全院大环境改造完工后,再作相应修订。

 

00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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