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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功率耗电装置暨空调器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来源:阜阳市二院作者:马怀业发布时间:08-07-27浏览次数(2877

医总[2009]59

 

2009617日)

 

为规范全院大功率耗电装置及空调器的安装与使用,进一步完善安装及日常使用管理规定,不断增强全体职工节能降耗意识,确保用电安全,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确因工作需要,凡要求安装和使用耗电功率在1000W及以上的各种诊疗设备与空调器及其它生活所需用电器的科室,应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有关职能科室组织采购。总务科安排专职电工审验产品质量,根据供电线路荷载与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的配套情况,统一安装。否则视为私接乱搭,一经发现,除处以100­-200元罚款外,将没收相关电器设备。

二、各科室、病房所设电源插座一般为非动力供电源,只供100W以下电器使用,不能插接大功率耗电装置,否则极易引起线路超负荷并发生火灾。对擅自使用诊(病)室插座插接电炉烧饭或安装大功率耗电装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没收电器设备,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所在科室(病区)承担。

三、照明及空调器的使用管理:各科室的电器设备、照明灯具要做到需要时开启,不工作时应及时关闭。坚决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的现象。空调器一般应在夏季温度高于35℃时,冬季温度低于10℃时方可启用,但启用后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4℃。在使用空调器时,应确保闭门关窗,对于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50元。

四、建立故障报告维修制度。许可使用的大功率耗电装置和空调器应做到经常维护保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规范操作。杜绝电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导致早期损坏。一般每半年最迟至一年应对大功率耗电装置及空调器全面检修一次。正常使用时发现故障,应立即报总务科及早检修排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日常维护由总务科或设备科专业工程师组织实施。对于擅自装拆的科室(病区),一经发现,将处以500元罚款。

五、科室(病区)耗电情况除纳入本单位成本核算外,还将与科室(病区)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及日常安全生产督察奖惩挂钩。医院安全生产督察组对落实上述管理措施情况,将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并将结果与奖惩挂钩。

六、本规定自2009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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