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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作者:李秀勇发布时间:08-02-18浏览次数(4120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

 

 皖卫农【200819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经办机构:

鉴于2008年起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现对《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中有关补偿条款相应调整如下:

一、住院补偿封顶线由3万提高到5万元。

二、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县(市、区)外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提高101515个百分点。《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中补偿比例表格相应修改如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

县(市、区)外协议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

起付线

100

300

500

补偿比例(名义补偿比)

70%

65%

10000元以下

55%

10000元及以上

65%

 

三、住院率大于3.5%或农业人口小于10万或县外住院人次占总住院人次25%以上的县(市、区),上述表中的县级、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

四、保底补偿比例由20%提高到30%(实际补偿比)。

五、《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中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追溯至20081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1日至本通知收到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列入省政府18项民生工程,社会各界和媒体十分关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和本通知提出的补偿标准是低限标准并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切实保证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补偿待遇。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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