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
皖卫农【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经办机构:
鉴于2008年起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现对《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中有关补偿条款相应调整如下:
一、住院补偿封顶线由3万提高到5万元。
二、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县(市、区)外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提高10、15、15个百分点。《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中补偿比例表格相应修改如下:
|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 |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 | 县(市、区)外协议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 |
起付线 | 100元 | 300元 | 500元 |
补偿比例(名义补偿比) | 70% | 65% | 10000元以下 | 55% |
10000元及以上 | 65% |
三、住院率大于3.5%或农业人口小于10万或县外住院人次占总住院人次25%以上的县(市、区),上述表中的县级、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
四、保底补偿比例由20%提高到30%(实际补偿比)。
五、《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中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收到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列入省政府18项民生工程,社会各界和媒体十分关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和本通知提出的补偿标准是低限标准并已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切实保证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补偿待遇。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