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院内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
医[2011]14号 各科室、门诊、体检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院区内车辆停放秩序,优化医疗环境,有效控制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保障院内道路通畅,方便患者就医和家属探视,经研究对院区内车辆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私家机动车辆和社会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场(2号楼西面、北面),本院国有机动车辆和机关工作人员机动车辆停放在感染病门诊前停车场,其它地方不得停放。 二、由于2号楼和3号楼之间和5、6、7号楼东西两侧的道路狭窄,为方便急救车辆通行,这些道路禁止停放任何车辆。4号楼周围属消防车循环通道,亦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三、运送患者来院就医的大客车或大货车待病人和家属下车后,有关管理人员应劝其及时离开。非运送患者的大客车、大货车不得进入院内(为医院运送物资的除外)。 四、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属于本院职工的应停放职工存车棚,属患者或家属的停放在社会车辆存车棚。其它地方不得停放,严禁停放在诊疗区域(包括治疗室、门诊、病区走廊、楼梯道)等场所。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停放车辆的本院职工,给予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违规停放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每次罚款20元,连续三次违规停放的加倍处罚。 六、院区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由保卫科负责。保卫科要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指挥疏导机动车辆合理停放、有序流动。对违规停放车辆的本院职工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七、此规定自2011年2月14日起执行。原医[200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地址:阜阳市临泉路450号 邮编:236015 传真:0558-256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