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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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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临床科室、相关职能部门: 为更好地落实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精神,规范我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我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1、参合农民就诊管理请按《阜阳第二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就诊管理制度》执行; 2、参合农民就诊的就诊项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请参照《阜阳第二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与诊疗项目目录管理制度》; 3、参合农民就诊诊疗常规请参照《现代医院诊疗常规》执行; 4、参合农民就诊临床合理用药请按《阜阳第二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就诊合理用药制度》执行; 5、参合农民就诊过程中的检查结果请参照我院《关于我院实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和医院间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规定》。 阜阳第二人民医院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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