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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症、医疗康复纳入医保
来源:颍州晚报作者:储继明 杨治好发布时间:14-02-10浏览次数(4317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特殊病症、医疗康复纳入医保范围……颍州晚报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医保科了解到,我市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近期出台,对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为此,颍州晚报记者请医保科科长王培一进行了解读。

医疗保险费由7元涨至9元

据介绍,调整前,单位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7元医保费,其中单位4元、个人3元;调整后为9元,其中单位5元、个人4元。另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前的政策是,这类人员参保退休后,医疗救助金要按月缴纳;调整后,这类人员退休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待遇的此类人员,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提高

调整后,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由原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药品自付部分统一为10%   调整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甲类进口药品个人先自付20%;调整后,这些药品统一为个人先自付10%。

重症床位费据实报销

调整后的政策为,危重病人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等特殊情况,床位费据实报销。而老的政策无此规定。

外转报销比例调整

政策调整前,转往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减少8%,床位费支付标准每人每天30元。调整后则减少5%,床位费用每人每天40元。

住院兜底报销

政策调整后,参保职工住院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低于医疗费用45%的,按45%支付。而调整前的政策则无此规定。

慢性病不再设起付标准

调整前,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恶性肿瘤需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一个年度内报销的起付标准为400元,符合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90%比例报销。调整后,以上病症患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相关医疗费用按95%比例报销。

特殊病症纳入医保

政策调整后,对发病率较低的个别特殊慢性病(如重症肌无力),病情较重,治疗费用较高,参保患者无力承担的,经市医保慢性病专家组鉴定后由市医保中心统筹审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引导小病在社区治疗

调整前,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调整后,分别为100元和50元。其目的是,有效引导参保患者大病到医院、小病在社区治疗的双向转诊。

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政策调整前,参保职工退休后回原籍或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且户口已转入居住地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异地安置。调整后,在此基础上,户口已转入居住地或在居住地取得长期居住证明的,一年以上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

医疗康复纳入医保

政策调整后,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因病、非因公伤残的参保职工需实行医疗康复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住院治疗。

医疗费第三人不支付,医保先支付

政策调整前,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调整后,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经有关方面确认后,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买保健器械

政策调整后,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医疗救助金个人承担的部分;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在定点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等。据介绍,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颍州晚报记者 储继明 杨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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