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fysey.cn)!

 欢迎访问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fysey.cn)!

关于修订《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婚产假请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作者:赵雪华发布时间:15-04-24浏览次数(4587

(医办[2015]3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职工婚产假请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职工婚产假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婚假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婚假3天。

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晚婚的初婚者,可延长婚假20天。

申请婚假的职工需向院计生办提供请假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情况说明(含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共同住址)各一份。

二、产假

1、初产

女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生育年龄,并按规定履行生育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晚育的初产妇,可再延长产假30天。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2、二胎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再生育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生育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3、流产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次流产者享受7天假期,按病假处理。

4、哺乳

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 。

以上制度自201551日起实施,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原制度同时废止。


上一篇下一篇


 

站内搜索:

 

 
 
进入编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