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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来源:阜阳日报作者:尚原野 储晓敏发布时间:16-08-29浏览次数(4083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

《阜阳日报》2016829A02

本报讯(记者 尚原野 通讯员 储晓敏)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阜阳保监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 

《实施意见》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我市将通过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参保参合,规范门诊救助,完善住院救助,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其中,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重点救助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与此同时,我市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我市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可合理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实施意见》还明确,我市将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逐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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