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fysey.cn)!

 欢迎访问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fysey.cn)!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二院作者:韩明锋 刘军发布时间:11-08-10浏览次数(626175

    附件4: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省重点学科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法。

   

  一、 基地的条件

    (一)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 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二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技奖励。

    3、 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立项课题。

4、 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1、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2、 近五年内获取过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3、 近三年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5、 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三)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报作为省级继续教育医学研究基地。

    1、省卫生厅授予的省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和市级重点学科、中医重点学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二项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答2/3以上。

    (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1、市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中医重点专科(专病)。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市级或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二项市级或一项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立项课题。

4、承办过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答2/3以上。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记得的学科,应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2、拟申请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3、拟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安徽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备齐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申报推荐,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职责。

    1、开展面向全国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

    2、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承担全省本学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举办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负责制定基地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开发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职责

    1、承担本市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举办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按公布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单位报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1、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由所在单位管理,分别在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和主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

   2、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应级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的水平和教学质量。

    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须填写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9月底前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全国、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分别统一公布。

   4、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分与核发学分证明。

    5、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原则上不得在市、县建立临时教学点。

   6、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分别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

五、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试行办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5: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办法

 

   为了解、掌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定成情况,对各地、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导和监控,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制度,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工作实行每年一次,按隶属关系与规定程序逐级填写和汇总报告的制度。

   (二)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内容为每年度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具体统计填报内容见《安徽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统计表》(表样附后)

   (三)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的程序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填写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统计表,经单位签章后报所在县(含市辖区及县级市,下同)、市卫生局,其中省直单位直接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县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县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所在市卫生局、人事局;各市卫生局负责汇总填写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所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汇总填写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各市、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表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

   (一)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包括对各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总体工作的评估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评估的基本内容

   1、总体工作评估:①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基础资料的完善性;②贯彻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有关的政策和制度建设、制度落实情况;③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化;④年度考核制度化;⑤各项活动的完成率;⑥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二级)覆盖率;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的质量;⑨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学分达标率;⑩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单位和地方覆盖率。

   2、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估:①师资状况②国家、省、市级项目申报、批准和执行情况;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所包含的各项内容。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估:①授课师资历和授课内容的符合情况;②授课时数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③授课讲义质量;④教学效果评价;⑤学分符合规定,证明发放与培训人员符合;⑥上报资料完整;⑦收费合理。

  (三)评估办法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1-2年对17个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学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进行评估;每年对我省承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项目的执行报表评估;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现场评估。

    2、根据评估的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与统计报表、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现场考察(考核)和访谈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抽查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3、具体评估时间及要求将于评估前另行通知。

三、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认真、严肃对待有关资料及统计工作,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四、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纳入我厅对各地的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订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对辖区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辖区承办的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估。

六、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试行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解释。

[1] [2] [34 


上一篇下一篇


 

站内搜索:

 

 
 
进入编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