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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城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卫生局作者:佚名发布时间:14-12-30浏览次数(19176

六、门诊补偿

(一)普通门诊补偿

三区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总量,制定合适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为55%(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以户为单位年度补偿金额封顶,户内人员门诊费用可调剂使用,农村五保户每人年度补偿封顶额适当提高。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

(二)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于1000元以上的大额普通门诊补偿按疾病对待,起付线按省同级同类医院标准执行,政策内补偿比为60%,年度封顶3000元。

(三)慢特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5%,年度封顶50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定期累计结报一次。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5%以上。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高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银屑病、股骨头坏死、丹毒、海默尔综合症、痛风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实行定期累计结报,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重症肌无力、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鼓励参合群众积极申请常见慢性病以及特殊慢性病鉴定,不断扩大参合群众受益面。

七、逐步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

三区应逐步实行省外就医转诊制度。凡参合患者未经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的,补偿待遇(含保底补偿)在本文前述规定的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况须除外:

(一)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和/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二)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三)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但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暂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八、加强基金使用效能管理

加强三费过快上涨控制管理。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控制2015年次均“三费”同比涨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5%以内,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8%以内(县域外住院病人数占全县住院病人总数的比重明显下降的情形下,对县级医疗机构的“三费”控制指标可考虑酌情放宽12个百分点)。超过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由三区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

扣减计算办法如下:该区不支付某医疗机构的“三费”费用=(该医疗机构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58%×2015年度(或某季度)该地区在该医疗机构的参合住院人次数×该医疗机构2015年度(或某季度)次均三费。

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执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病例不纳入统计与计算范围。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2015年度次均“三费”同比涨幅由省农合办按季度统一公布,各区遵照执行。

九、其他补偿

(一)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二)按照原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的要求,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新生婴儿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必备条件之一:以户为单位,符合参合条件的户内成员必须应参已参)。

(三)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提高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

(四)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跨年度两个月的票据不予报补。

本方案从20151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此方案由阜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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