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医师协会章程
赵上静21-12-26评论(0浏览(16991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阜阳市辖区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公卫、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申请注册为本会当然个人会员,其他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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