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医师协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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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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