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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工作规范〕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200708)

刘海清

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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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1.目的了解肺结核流行趋势和特点,监测评价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制定和完善防治策略提供依据。

2.主要任务

2.1 国家级

2.1.1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

2.1.2建立、维护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

2.1.3制定、完善结核病信息报表、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

2.1.4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国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

2.1.5对省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2.2 省级2.2.1组织实施本省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报告工作。

2.2.2建立健全全省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2.3对本省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

2.2.4 收集、审核和汇总全省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

2.2.5对地(市)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2.3 地(市)级2.3.1建立健全本地(市)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3.2对本地区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对本地区报告信息进行动态监控。

2.3.3对县(区)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2.3.4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

2.4 县(区)级2.4.1建立健全本县(区)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

2.4.2负责本县(区)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的报告、审核工作。

2.4.3正确填写结核病登记、转诊及追踪等监测信息资料;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县(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

2.4.4负责本县(区)结核病信息监测系统的维护,收集、整理结核病专报系统操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建议。

2.4.5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2.4.6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评价和考核。

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承担结核病定点诊治任务的机构为结核病患者登记报告单位,负责登记每天接诊的门诊患者的相关信息,完成“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结核患者病案资料的填写,并负责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责任疫情报告人的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放射诊断人员、检验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3.工作内容和方法3.1 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应按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交送本单位疫情管理科室或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核实患者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直报,必要时要做订正。非结核病定点诊疗医疗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要开出转诊单,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及时转到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实施管理。

3.2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浏览辖区内报告的结核病报告卡,填写患者追踪登记本,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修订的报告卡进行订正,特别是追踪患者的信息;负责对没有网络直报条件医疗单位送交来的报告卡和本单位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网络直报。

3.3 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每天接诊的门诊患者,全部登记在“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检查记录登记在“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确诊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在“结核病人登记本”;同时负责将患者诊治、管理等信息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

3.4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及时完成各类结核病统计报表,并按时向上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报告,并分析报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3.5 上级机构审核、汇总、分析下级机构的报表,并完成本机构的管理报表;对以往和当前的流行情况和动态作出分析,对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和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同时反馈各县,并确定重点督导地区和内容。

3.6 患者登记工作流程和步骤

3.6.1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和“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是否报告了传染病报告卡。若已报告,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收治”,并完成网络门诊记录;若未报告,直接录入患者门诊信息。

3.6.2 若诊断为结核病患者,填写“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病案资料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病案信息,对于外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已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报告的患者,应在系统中查找到该患者的病案信息,修订该患者的门诊和病案信息。

3.6.3 对于非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报告传报卡,但未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将其信息交给相关人员进行追踪,及时对传报卡中患者追踪状态及其它信息进行订正,保证网络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6.4 及时更新患者的随访信息,包括查痰、取药、停止治疗等信息。

3.7 建立规范的结核病信息查询制度。非结防系统部门查询结核病信息资料,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其它科室查询和利用结核病信息资料,需经单位领导或结核病信息管理科室的分管领导批准。信息报告系统中的患者个人信息应给予保密。

4.质量控制4.1 患者资料信息要求填写及时、完整、准确,“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病案记录资料、患者追踪信息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保存。

4.2 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备份,定期归档保管。

4.3 各类统计报表和录入专报系统的患者资料要准确、及时、完整,对下级上报的信息资料需进行逐级核对。本级反馈和上报的信息资料需经单位领导审核。

4.4从事信息资料工作的人员须经过相关业务培训,不要随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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