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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合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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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病员: 根据皖卫农【2007】62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和皖卫农【2007】89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我院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服务协议,新农合病员出院带药应严格限制在3日以内,慢性病患者限制在7日以内,严禁开大处方、人情处方;凡不符合此规定的处方住院处有权拒绝记账,请广大新农合病员谅解,此种做法是为了保证参合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保障新农合基金的安全运行。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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